缺乏规制的助贷行业在2017年“141号文”之后,不断寻找生存发展空间,“助贷+融资担保”模式在实践中大行其道。《补充规定》的出台,将对助贷业务造成哪些具体影响?助贷+融资担保在未来经营中怎样才能合法合规?
助贷机构在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贷款业务时,虽然不实际参与放款,但为了获得银行资金,往往需要向银行缴纳一笔保证金,以实现对不良资产的“兜底”。这种兜底行为,在141号文中已严令禁止,本次的《补充规定》再次强调,助贷机构“未经批准不得提供或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”。
融资担保公司可跨地区经营,但要求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,且须连续两年盈利。融资担保公司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开展业务的,应当按季度向公司注册地及业务发生地的监管部门报告业务情况。除了开设分支机构外,融资担保公司还可以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实现全国经营,但也必须遵守上述定期报告制度。
文章来源:以上文章来源于麻袋研究院 ,作者黄彦